天地万物,始于无明,绝后而胎也。
★无明,即释氏所谓无明缘行,行缘识,识缘名色,十二因缘之类也;绝则无物,犹无明也;胎则有形,犹缘名色也。
三位而生,七位而旺,十位而死,十二位而终始焉。
★法不以胎为始,而以长生为始者,以其未现形象也。长生法:金生巳,木生亥,火生寅,水土生申,以掌上顺数可晓。
其所取用者,莫重于生绝,故金遇巳而不克,土遇巳而不生。
★十二位取用,最重生绝二端,即五行生克,不及生绝,故金遇巳而得生,土遇巳而言绝也。
临官帝旺,用神乃昌,是故临官则食禄,天元禄之所授也;帝旺则位中,将星之所立也。长生曰日辰,帝旺曰正旺,二者孰能胜之。
★天元禄法:四位临官,即为禄位,如甲木生于亥,顺行四位,临官在寅,是甲禄在寅 矣;乙木生于午,逆行四位,临官在卯,是乙禄在卯矣;丙戊生寅,顺行临巳,是丙戊禄巳矣,余仿此。将星之法,以中神为主,子午卯酉,正中位也,申子辰,子为将星,余仿此。
若沐浴冠带衰病胎养,则不胜五行之生克,病渐及于不神,养将需于有力,盖见生吉而见克凶,是故水败于酉为假败,火胎于子为伪胎,木胎在酉,论克不论胎,金衰在戌,论生不论衰也。
★此言十二位,唯长生临官帝旺为重,余位稍轻,还以五行生克为断。
死墓之法,临死无救,则邻死矣,临死又克,则过死矣。绝亦如之。墓而有刑,如击如发,墓而无冲,为匿为藏。
★爻神投死日月变爻之上,或日月变爻内有一生之,则死而未死,绝而未绝也;既死又克,则为己死;无生无克,准克之半。凡用入墓,喜刑喜冲。
盖用爻生绝于日辰之上者特重,生绝于月建之上者有分,夫月令也,日天也,轻重缓急不侔矣。
★生绝月建,须兼论当生、所生、生我、克我、我克之法,日重而月轻也。
伏爻生绝于飞,动爻生绝于变,其法犹类日也,然有真伪之辩焉。本卦动爻,难言生绝,故巳动伤金而生土,亥发火熄而木荣,有同体之观焉。
★动爻化出之变爻,伏神本位之飞爻,如空如破,则非生非绝矣,故曰真伪。卦爻一本专论生克,不当参以长生十二法也,故曰同体。
卜筮之道,归重支神,不分阴阳,同其生死,此其准也。若五行之家,析干支,分阴阳,则阳生阴死,阴死阳生,而长生亦异,盖五行阴阳,皆投胎于母而后养焉。
★丙为日,丁为月,皆投胎于子,自天开于子,而日月昭焉。日月即人物之仰依也,故先以火胎于子为法,养丑而生寅也。日出而作,日入而息,丙既生寅,人亦生寅也。阴阳不可同立,男女不可无别,丁寄生于酉,故下言祖母族抚之。盖阳干有十二位之用,阴干惟重死生,必欲分求,但以阳顺阴逆为法。
既分男女,男顺而长生,女逆而寄生,以至临官食禄之地,乃见其功。
★盖阴阳干支,至临官而成功。丙临官于巳,巳既有丙也,丁临官在午,午即有丁也。
男既长大,应合婚姻,惟寅丙远赘子辛之妻而养戊己者,戊之长生于寅,己之寄生于酉,皆曰祖母抚之,独此附其姑,然五行或同位、或相间,穷理反经而道尽矣。
★丙既生寅而长大,理合择配,丙合于辛,宜配辛女,当卯无辛,远逆寄生于子之辛女,赘为夫妇,天之造物,非定有常。火生土而土胎子也,养于丑,故戊土生于寅,己土寄生于父娣丁长酉之姑,而各自成也。戊既长大,宜合癸配,卯中癸水娶之。土生金而金胎于卯也,养于辰,庚金长生于巳,辛金寄生于子,则祖母之族而抚焉。庚既长大,合午乙为妻,金生水而水胎于午也,养于未,壬水长生于申,癸水寄生于卯。壬既长大,合酉丁为妻,水生林而木胎于酉也,养于戌,甲木长生于亥,乙木寄生于午。甲既长大,合子己为妻,木生火而火胎于子也,亥天地之终,子天地之始,己辛之女,皆是子而嫁赘,盖男女皆自天生,五行或同位、或相间,穷其理而返诸常,可曲尽阴阳之道。法曰:子中癸己更加辛,丑中己癸复阴金,寅品甲木兼丙戊,卯中乙木癸水临,辰中戊土藏乙癸,巳中丙火戊加庚,午中丁火连乙己,未中己土亦逢丁,申内庚金坤壬水,酉内辛金丁己寻,戌中戊土辛丁位,亥中壬水甲木生,地支内有天干伏,天地人元仔细分。
唯土之长生不一者,以地王起甲申,申中有坤,故土生于申,若分阴阳,则戊生于寅,己生于酉,而金木水火之内,皆不可以无土,始知土德之用,接续五行,分寄而旺,无往而不生者哉。
★土神之生,不一其所,土神之位,相杂而处,所以五行不可无土也。